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赋予区(市、县)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市政府审批的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委托各区(市、县)政府批准。二、本次委托仅针对需要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需要将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审批事项,不在委托范围。各区(市、县)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委托。三、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将单列安排的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情况,在印制批文前向县级政府申报并全额就地缴入国库。批文印发后,领取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四、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严格坚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名义非法批准占用农用地。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地的用地,涉及林草地的,应依法取得使用林草地审核(批)手续。五、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落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占补平衡指标,严格按程序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业务系统中申报,并在当年底前完成审批,确保自然资源部安排年度计划和完成备案。未经上述系统审批备案的均按违法用地处置。六、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监管,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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